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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信访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切实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推动和建成“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秩序,保证学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受理范围

     本规定所称信访工作,是指我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其他个人、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我校及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我校处理的事项。

     二、信访工作原则

     我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信访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即各部门一把手负责和学校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            

     三、信访工作职责

    (一)受理、办理、协调上级机关和领导转办、交办的涉及我校的信访事项。
   (二)组织、协调校领导接待日有关事宜。
   (三)受理、协调、转办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信访事项。
   (四)建议信访人到相关部门反映不属于我校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五)定期与上级信访主管部门沟通汇报我校的信访工作情况。  

     四、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来信处理

     1、对反映一般性问题的来信,由党政办公室提出处理要求,然后交责任归属单位处理。对上级机关的交办件、急件或重要信件按来信收文序号登记,并填写《信访接待记录》,呈主管校级领导审批后,按拟办意见转承办单位及时处理。
     承办单位接到信件后,由承办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处理,要求承办人员认真负责,及时办理。调查处理报告应事实清楚,意见明确,并写明该事项全过程。

     来信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将处理结果报主管校级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按相应程序处理。

     2、对涉及违纪问题信件,要在来信内容一栏中标明主要问题,但不得填写来信人姓名,同时在来信处理意见单上注明“秘密”字样送党政办公室主任阅,呈校主管领导批示后及时转送纪检监查处调查处理。

     (二)来电处理

     对于信访人的来电,实行详细记录,按反映内容交由责任归属单位处理。

     (三)来访处理

     对于信访人的来访,党政办公室应有专人接待。对于来访人员的信访事项,接待人员应逐一登记并区别情况分别处理,或直接答复,或转告来访人该来访事项的责任归属单位。

     凡遇集体上访,党政办公室应当要求集体上访人员推选代表向接待人员陈述上访事项(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于集体上访的处理,应要求有关责任归属单位领导及时到场共同参与接待。

     (四)信访事项的处理时限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逾期未有处理结果的,责任归属单位要及时说明情况。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我校信访工作部门不再受理。

     五、信访督办

党政办公室要及时做好重要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重点是信访事项办理的进展和落实情况。
     六、信访事项的立卷、归档
  信访事项办理完毕,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准确收集原件及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材料,保证材料的齐全、完整,并按年度进行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