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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关于接待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 制止侈奢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接待工作质量,更好为学校的中心工作服务,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工作的原则
  (一)热情周到,文明待客。
  (二)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三)内外有别,简化程序。
  (四)对口接待,各负其责。
  二、接待范围
  (一)学校接待范围
  1、外宾。(1)来我校任教的外籍教师、专家;(2)学校组织的国际交流活动;(3)以学校名义邀请的来我校交流、讲学的外籍人员。
  2、港、澳、台同胞。应学校邀请来我校参观、考察、交流、讲学的港、澳、台同胞。
  3、内宾。(1)来我校任教的外籍教师、专家;(2)来我校视察、指导工作的上级及地方党政领导;(3)来我校参观、考察、交流、访问的兄弟院校领导;(4)以我校名义邀请前来讲学的国内专家、学者;(5)由校领导安排需要接待的其他人员。
  4、会议来宾。前来参加以我校名义组织召开的会议来宾或外单位在我校召开各类会议的与会来宾。
  (二)各单位接待范围
  1、来我校对口单位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及地方党政职能部门负责人。
  2、来我校参观、交流的兄弟院校各职能部门及系、部、所等负责人。
  3、应各单位邀请,前来讲学的国内外专家、学者。
  4、由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的与会人员。
  三、接待审批程序及安排
  (一)属学校接待范围内的外宾及港、澳、台同胞,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并负责安排接待。
  (二)属学校接待范围内的内宾,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接待。
  (三)属各单位接待范围内的国内外来宾,其接待工作由各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安排,其费用由各对口单位负责列支。如情况特殊需由党政办公室安排,可由各对口单位提出接待计划并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陪同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
  (四)我校组织召开的会议,由主办单位负责报请分管校领导,并经院长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有业务联系的外单位在我校召开会议期间,如确需宴请,须经院长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安排接待。
  (五)接待期间,宴请迎送各一次,其它时间安排工作餐。          

四、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学校各类接待活动均安排在国际科技文化交流中心,原则上不安排在校外。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经院长批准后,由党政公室负责安排。
  (三)安排陪同人员要坚持职级对等和业务对口的原则。
  (四)以学校名义宴请的内宾及会议来宾,均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未经批准和超出接待标准部分,自行负责。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