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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保密工作制度

      为了做好保密工作,根据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条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切实做好管理工作。秘密文件、电报、档案、资料录音带等的收发、印刷、传递、阅办、清退、归档、利用、移交和销毁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
  (1)秘密文件(包括资料、刊物等)的收发、传递都必须履行登记签发手续;
  (2)秘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阅办,根据密级,不得扩大阅读范围;
  (3)外出工作和开会,一般不携带秘密工作,必须携带的要严加保管,及时归还学院领导,开会带回来的文件要交办公室登记后阅办;
  (4)销毁文件,必须先登记,经办公室负责同志批准后两人监销,不得当废纸公开出售。
  (5)调动工作应将保管的文件移交清楚,不得自行带走,违反者视情节给予处理。
  (6)绝密文电应严格管理,尽量减少接触人员。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不在私人通信、电话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不携带秘密材料回家、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三、加强会议保密措施。学院召开的重要会议,有关文件、资料、简报等按保密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
  四、严格遵守会客制度。不准把闲杂人员带进办公室、档案室。机要打字室内一律不得会客。
  五、坚决执行涉外保密规定,不得与外国人私自交往,与港、澳、台以及国外亲友通信往来,不得泄露秘密。
  六、健全保密组织。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加强对各类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经常注意保密教育,把保密工作列入检查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七、严格保密纪律。对保密制度遵守好的要给予表扬,违反保密纪律,造成失泄密事故的,要及时追查,严肃处理。